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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967号

闫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967号原告闫某某,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