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967号原告闫某某,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