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487号原告关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田松渊,张家口市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东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宇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