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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487号

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关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487号原告关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田松渊,张家口市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东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宇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