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陈昭杰,男,1970年7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黄秀刚,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住那坡县。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昭杰与被执行人黄秀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5)那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黄秀刚家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四查两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那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1026执83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乃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