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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315号

SAM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SAM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315号

原告:SAM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堡市Behring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Uecker-Weigel,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文庆,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开发区海景东路30号桃园居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仁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SAM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SAM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AM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