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2522号原告陈秋荣,女,199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涛,男,199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原告陈秋荣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秋荣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5年10月31日借款1200元;2015年11月13日借款2500元,共计67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5年10月31日借款1200元;2015年11月13日借款2500元,共计67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汇款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秋荣借款6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50元。
审 判 长 李少华
审 判 员 庄倩倩
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红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