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70号
原告:河南欣欣粮油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书欣,任负责人。
被告:山东星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王家闸原告河南欣欣粮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星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缠绕包装机和半自动水平缠绕机的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汇款38000元,被告也将机器拉到交货地点方城县新能源聚集区西区,但安装调试时发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投入使用,现多方联系拖着不给处理,造成原告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及损失6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是指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诉状注明被告山东星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是“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王家闸”,经过本院邮寄送达,邮局改退批条中注明无此单位,因地址不详,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欣欣粮油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额退回原告河南欣欣粮油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芙蓉
审 判 员 张振山
人民陪审员 靳安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