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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415号

陈家岩碎石厂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气矿原告开江县永兴镇陈家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开江县永兴镇陈家岩碎石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气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415号原告开江县永兴镇陈家岩碎石厂。负责人徐建刚,投资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气矿。法定代表人何骁,矿长。委托代理人李洪,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毅,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开江县永兴镇陈家岩碎石厂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气矿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正武

审 判 员  孙 彦

人民陪审员  李开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