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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47号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程万新、钟文儒、程雨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万新,钟文儒,程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47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奎。委托代理人隋东德。被执行人程万新,男。被执行人钟文儒,男。被执行人程雨,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程万新、钟文儒、程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程万新、钟文儒、程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密山市农村信用联社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程万新、钟文儒、程雨立即给付借款本息49841元、案件受理费52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万新、钟文儒、程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程万新、钟文儒、程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程万新、钟文儒、程雨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程万新、钟文儒、程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万新、钟文儒、程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程万新、钟文儒、程雨新的财产线索,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审 判 员 吕国祥

审 判 员 张海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