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稿纸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打印份数:份发送部门或个人: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11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陈其松,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双台子村*组*号。
被执行人:赵洪俊,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汇园大道***栋**号。陈其松诉赵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0311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洪俊应给付欠款2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311执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军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孙 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