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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738号

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1民初738号

原告:高某。

被告:程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韩志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于2003年3月20日生一女孩程高利现跟随原告生活现上初中。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原告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程某辩称:为了家庭和孩子的利益,不同意与被告离婚。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于2003年3月20日生一女孩程高利现跟随原告生活现上初中。

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又生育子女,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未能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顾及家庭和子女利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遇事能够相互谅解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志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