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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341号

朱本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本金,韩胤,韩邦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朱本金,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胤,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邦省,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本金与被执行人韩胤、韩邦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胤、韩邦省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