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乔立平,男,44岁,1971年2月6日,汉族,地址:朔州,联系方式:131XX****XX被告句锦平,男,30岁,1984年8月19日,汉族,地址:朔州,联系方式:130XX****XX本院在审理乔立平诉句锦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3.0元,由原告乔立平负担。
审判长李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