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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637号

临沂市兰山区哲曼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哲曼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3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哲曼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临沂市兰山区哲曼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商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