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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244号

李纪青与王有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纪青,王有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244号原告李纪青,女,汉族,58岁,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德显,男,汉族,1942年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有堂,男,汉族,69岁,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纪青诉被告王有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纪青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被告停止建房。

本院认为,原告李纪青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王有堂立即停止在杨家集乡人民政府大门口行政路东段路北建房行为,维持该处宅基地的现状(以现场照片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