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淮南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云
审 判 员 孟乐群
代理
审判员 韦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秀梅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