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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执字第322号

白静与张树平、姜琪、张盼曦、张昌伟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静,张树平,姜琪,张盼曦,张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白静。被执行人张树平。被执行人姜琪。被执行人张盼曦。被执行人张昌伟。申请执行人白静与张树平、姜琪、张盼曦、张昌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白静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内民字第1960号《公证书》、(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77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树平、姜琪、张盼曦、张昌伟向申请执行人白静支付欠款人民币25966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树平、姜琪、张盼曦、张昌伟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树平、姜琪、张盼曦、张昌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树平、姜琪、张盼曦、张昌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62505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大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仇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