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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6297号

吴某某诉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萧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297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木河,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萧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立案后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黎开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