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297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木河,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萧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立案后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黎开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