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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5639号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姜松、沈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姜松,沈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639号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逢鑫。委托代理人陈杰,男。被告姜松,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沈婷婷,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松、沈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珺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人民陪审员 张 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