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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763号

苗云与刘建国、刘四化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云,刘建国,刘四化,刘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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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上执字第763号

申请执行人:苗云,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四化,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黑,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苗云申请执行刘建国、刘四化、刘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四化、刘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四化、刘黑向申请执行人苗云支付欠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但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四化、刘黑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四化、刘黑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四化、刘黑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霍建民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