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上执字第763号
申请执行人:苗云,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四化,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黑,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苗云申请执行刘建国、刘四化、刘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四化、刘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四化、刘黑向申请执行人苗云支付欠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但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四化、刘黑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四化、刘黑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国、刘四化、刘黑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霍建民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