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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353号

张瑞娟与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瑞娟,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娟,汉族,女,1958年1月19日生。被申请人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瑞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申请人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3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