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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1399号

姚某某与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399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被告屠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的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于2015年11月14日在定西市人民医院诊断有孕并于同年11月16日进行了清宫术,原告起诉时,被告屠某某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被告屠某某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姚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