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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589-2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洪刚、张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洪刚,张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589-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代表人费强。被执行人洪刚。被执行人张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3)杭证经字第78772号公证书及(2016)浙杭证执字第21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人民币147099.2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106.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洪刚名下车牌号浙A沃尔沃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高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