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465号原告邱力所,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盐边县红果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盐边县红果彝族乡。机关法人李忠文,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力所诉被告盐边县红果彝族乡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力所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力所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邱力所负担。
审判员 杨焕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欣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