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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91执第84号

赵福林与王世勇、尤如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福林,王世勇,尤如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91执第84号

申请执行人:赵福林,男1968年7月12日生,回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王世勇,男,1977年6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尤如军,男,1978年10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赵福林与被执行人王世勇、尤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世勇、尤如军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09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长亮(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