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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17-3号

吕忠水与汪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忠水,汪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吕忠水,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德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吕忠水与被执行人汪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汪德华偿还原告马会军借款本金24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年利率为24%)。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汪德华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吕忠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在执行马会军与汪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汪德华所有的陕A.T72**棕色福克斯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鸿雁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薛怀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席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