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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杨开英与被执行人南京元澳机电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开英,南京元澳机电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杨开英,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元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缪文元。申请执行人杨开英与被执行人南京元澳机电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4)六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杨开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德建

审判员  张晓彬

审判员  熊明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