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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139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七星村民委员会与谭超、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七星村民委员会,谭超,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闫栓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七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七星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5830769-8。

法定代表人:郭炽光。

被执行人:谭超,男,回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08556-8。

法定代表人:黄忠祖。

被执行人: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8507685-6。

法定代表人:卫喜荣。

被执行人:闫栓成,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谭超应赔偿20936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闫栓成、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正在本院另案执行处置中,本案可依法参与执行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龙

审 判 员  季 鑫

代理

审判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嘉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