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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654号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李永、赵明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李永,赵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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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行长。被执行人李永,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赵明霞,女,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李永、赵明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调��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永、赵明霞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长顺

审 判 员  李洪涛

代理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