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8行审16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学民,该局监察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孙涛,该局监察科科员。被执行人刘XX。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津国土房静海监(2015)843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现已更名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以被执行人刘XX未经静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王口镇南万营村占地1091.3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刘洪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罚款327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测图、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津国土房静海监(2015)843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赵 洁
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
人民陪审员 刘恩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安同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