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终1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育才,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华银站,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杰,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强,男
委托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32.15元,由本院退还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审 判 长 王来斌
代理
审判员 刘 媛
代理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明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