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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619号

李法保诉韩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法保,韩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19号原告李法保,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庆,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法保诉被告韩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法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2.5元,减半收取681.25元,由原告李法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索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