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814号
申请人:赵伟根。
申请人:林文松。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赵伟根与申请人林文松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伟根与申请人林文松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5月1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赵伟根无损失;
二、经双方确认林文松损失:医药费536.1元、修理费800元、误工费1260元、施救费100元;
三、以上损失合计2696.1元,由赵伟根全部承担,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