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与(2012)灞执字第0130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支付剩余案件款110792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扣除被执行人何某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含村委会协助支付案件款共计53400元,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放弃案件款37000元,被执行人何某某按判决主动支付下余案件款60792元,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已领取。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何某某支付白某某赔偿款151192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静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