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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李江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州财富之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江红,西双版纳州财富之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李江红,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州财富之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地景洪市山水云天厚德广场**号商铺,现住所地为景洪市世纪金源望江苑**栋***室。法定代表人田维云,职务总经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江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州财富之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6)云280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江红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13026元、案件受理费1226元、执行费1595元,共计1158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州财富之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我院查询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4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琛

审判员 杨润光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