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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493号之一

刘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赵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限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的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