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赵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限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的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