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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453号

杨秀英与杨光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秀英,杨光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453号申请人杨秀英,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杨光胜,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03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光胜土地补偿款一万四千元,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