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453号申请人杨秀英,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杨光胜,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03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光胜土地补偿款一万四千元,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