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任立文
被执行人:任志虎上述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海留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37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687执72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洪波
审判员 叶春蓬
审判员 由彦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纪新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