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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执726号

任立文与任志虎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立文,任志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任立文

被执行人:任志虎上述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海留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37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687执72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洪波

审判员  叶春蓬

审判员  由彦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纪新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