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60-1号原告刘绍洪。被告刘西平。被告廖喜芹。被告刘绍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洪与被告刘西平、廖喜芹、刘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汉平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