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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60-1号

刘绍洪与刘西平、廖喜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绍洪,刘西平,廖喜芹,刘绍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60-1号原告刘绍洪。被告刘西平。被告廖喜芹。被告刘绍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洪与被告刘西平、廖喜芹、刘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汉平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