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2执1721号

何剑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剑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1721号

被执行人:何剑君,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16。关于何剑君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何剑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的上述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何剑君未能主动履行罚金部分,本院刑庭已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已予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何剑君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402执17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七    林

审判员 谢健宇

代理

审判员王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符    晓    玉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