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行执字第120-2号

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清市裕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清市裕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德贤,局长。被执行人临清市裕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会,经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执字第120-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临清市裕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临清市裕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       勇

审判员 廖春雪

审判员张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乐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