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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703号

原告武美玲诉被告安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美玲,安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703号原告武美玲,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安宏,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美玲诉被告安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志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