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703号原告武美玲,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安宏,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美玲诉被告安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志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