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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198、199号

牛友山与刘明立、纪美玲、刘明金、纪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友山,刘明立,纪美玲,刘明金,纪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198、199号

申请执行人:牛友山,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刘明立,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纪美玲,女,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刘明金,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纪朋成,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4)庆民初字第699、700号民事判决书牛友山申请执行刘明立、纪美玲、刘明金、纪朋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执198、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洪升

审判员  王化杰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