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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鲁1326执恢160号

孙朋文与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林村村民委员会、孙德宝排除妨害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朋文,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林村村民委员会,孙德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6)鲁1326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孙朋文,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林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孙德宝,居民。本院在执行孙朋文与平邑县温水镇前南林村村民委员会、孙德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