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8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郭红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郭红东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