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105号原告闫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