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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1105号

闫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105号原告闫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