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孙德义,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兴贵,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董作宝,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德义、刘兴贵、董作宝(2015)商商初字第18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孙德义、刘兴贵、董作宝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待被执行人孙德义、刘兴贵、董作宝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燕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