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良。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东华苑小区17号商铺,现搬迁至烟台市牟平区云海香都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刘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振阳、刘骁,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良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良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良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72元,减半收取为3336元,由上诉人李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威
审判员 张秀波
审判员 王汝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小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