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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刑初222号

俞杨成犯危险驾驶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刑初222号被告人俞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苏128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128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第1页正文第2行有错误,现将“江苏省泰兴市”改为“江苏省姜堰市”。

审判员  杨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