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898号
原告:桦甸市胜利街陈利轮胎商店。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润田,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左晓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胜利街陈利轮胎商店与被告左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胜利街陈利轮胎商店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胜利街陈利轮胎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桦甸市胜利街陈利轮胎商店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给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 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