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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072号

鞠文福与石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鞠文福,石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072号

原告:鞠文福,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阜南县。

被告:石黎,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阜南县。

原告鞠文福与被告石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冬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