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072号
原告:鞠文福,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阜南县。
被告:石黎,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阜南县。
原告鞠文福与被告石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冬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